【思法人講座開跑~10月20日台北場】
~先想好的刑訴議題1
『證人於主詰問時拋棄拒絕證言權而為陳述,於反詰問時卻又行使拒絕證言權,證人於主詰問時的陳述有無證據能力?』
~案例
甲遭檢察官起訴竊盜罪,甲向法院聲請傳喚證人乙,欲證明案發時甲不在犯罪現場,審判期日證人乙到庭,甲對乙詰問:「起訴書所載案發當日,有看到我嗎?我在那裡?做什麼?」。乙作證回答:「你在家打牌並沒有外出」。而後檢察官對乙詰問:「打什麼牌?還有誰在場?打多大?」
~問題
(一)法院在什麼狀況下可以合法駁回傳喚乙的聲請?
(二)甲、檢察官對乙的詰問,屬於詰問程序中的那一環?
(三)若甲的詰問問題改成「當日我是不是跟你一起打牌?」是否合法?
(四)乙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證言?如何行使?
(五)若乙有可以拒絕證言的權利,但法院卻未告知,法律效果如何?
(六)若乙是甲的妻子,可否對於檢察官的詰問,主張拒絕證言權?若拒絕回答,乙之前的陳述證據能力如何?
~同場加映
(一)緘默權之行使方式
(二)被告可否隨時、隨意行使緘默權?其證據能力如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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